本文件规定了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要求、种类、条件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机车、客车、货车、动力分散电动车组(以下简称“动车组”)、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市域铁路和城轨交通”)车辆,其他车型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自轮运转车辆,如轨道车、铁路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注1:根据机车车辆类型(如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市域铁路和城轨交通车辆等)确定本文件的适用部分。
注2:本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用于建造和维修铁路基础设施的有轨车辆、公路车辆和铁路机车车辆。
注3:本文件不涉及机车车辆组装前的部件或设备所进行的试验。
如果适用,本文件用于下列方面:
——安装在机车车辆上作辅助用途的发电机组;
——无轨电车或类似机车车辆用电传动系统;
——带有非电力牵引系统的机车车辆的控制和辅助设备;
——由不使用轮轨黏着的系统引导、悬浮或电驱动的机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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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混动系统基本要求、特性、功能,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具体如下:
——能量管理,用于控制主电源、车载储能电源和变流器之间的功率流;
——能源消耗、能源效率和再生能源;
——车载储能电源供电下的车辆特性;
——组合试验的试验方法。
注: 本文件中的变流器指由一个或多个变流器(如整流器、逆变器、斩波器等)组成的组合设备。
本文件规定了以下电源间的连接关系:
——外部供电系统;
——车载储能电源;
——燃料电池、内燃机组;
——其他电源。
对于逆变器和电机的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压源逆变器供电的异步电机或同步电机。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含车载储能的电连接串联混合动力系统(以下简称混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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