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028的本部分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规范化运行和管理评价与改进的基本原则、评价周期、评价要素、评价组织、评价程序、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统称“市级主管部门”),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或组织,统一对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所规范化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的评价;
——上海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执行DB31/T 1028第1部分、第2部分及市场监管所绩效的评价。
上海市各区政府对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所规范化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的评价可参照使用。不受任何部门委托、自主开展的第三方评价及市场监管所的自我评价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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