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等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等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配置科研、展览、道具枪支单位以及承担枪支(弹药)临时储存保管职责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本部分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等场所的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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