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维护。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扩充性,所采集的数据应规范、准确、可靠,为制订建筑用能基准、优化建筑设备运行、加强能耗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应可远程传输给省、市级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为实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定能耗定额等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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