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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定污染源的水、 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排放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排放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综合型或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煤炭工业污水总铁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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