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液体泵或泵机组(见4.1)噪声试验有效实施的相关信息和标准条件下其发射的空气噪声的测定、标示和验证方法,以及液体泵或泵机组噪声测量方法、试验的运行和装备条件。噪声发射特性包括声功率级和指定点的发射声压级。这些量的测定可用于:--标示噪声发射值;--设计阶段噪声源的控制。这些量的测定对与市场上的液体泵噪声进行比较也是必要的。本标准的应用能保证空气噪声发射特性的测定在一定限度内的再现性,该限度由空气噪声测量所采用方法的准确度等级来确定。本标准涵盖的噪声测量方法包括工程法(2级)和简易法(3级)。本标准不适用于结构及液体传导的液体泵噪声。注: 本标准中规定的泵或泵机组噪声测量,见EN 809+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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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通过谐振筒密度计直接测量罐内油品密度对准确度、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的一般要求,并按便携式电子密度计和油罐自动密度计两种设备形式规定了测量步骤和/或安装要求以及校准和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常压罐内雷德蒸气压小于100 kPa并具有足够流动性的单相液体石油及其产品,其他符合要求的类似产品参照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在库存和交接计量中测量密度。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带压罐和冷冻罐内测量密度。
注1:对可测量密度的多功能电子计量装置,当基于谐振筒密度计的相同原理时,密度测量部分等同于谐振筒密度计。
注2:谐振筒密度计一般适用于未结蜡的低黏度液体石油产品,对于黏稠的液体原油和石油产品,如原油、润滑油和残渣燃料油等,可能难以使用。制造商通常在使用手册上给出了其适用液体的最大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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