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用电离辐射处理食品的辐照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并为满足这些要求建立了指南。注1:本标准的要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要求(CAC/RCP19:1979,Rev.2:2003和CX/STAN106:1983,Rev1:2003)一致。本标准涵盖了使用60Co或137Cs的γ射线、电子束或X射线装置的辐照过程。本标准给出了控制食品辐照过程的最低要求。注2:这些要求见食品安全管理系统(GB/T22000)。本标准并不规定待辐照食品的初级生产和/或收获、收获后处理、储存和运输、以及食品包装的要求。仅对与食品生产直接相关的、可能会影响辐照食品的安全或质量的辐照过程提出要求。本标准不规定设计、运行辐照设施相关的职业安全要求。本标准不包含使用电离辐射的测量和检验装置。本标准的应用不能豁免使用者遵循现行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注3:应关注对辐照和销售辐照食品,以及辐照食品授权要求的法规和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