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基于极限状态法规定了对起重机金属结构进行能力验证所确定的一般条件、要求、方法和参数值,以与ISO 8686中载荷与载荷组合的适用部分协同使用。
本标准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起重机。对于专用特殊的起重机,可由其他标准规定其能力验证的特定要求。
通过理论验证计算和/或测试进行能力验证,旨在以所建立的强度极限(如屈服极限、疲劳、脆性断裂)来避免与结构性能相关的危险。
根据ISO 8686-1,能力验证计算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分项载荷系数的极限状态法、整体安全系数的许用应力法。允许用许用应力法替代本标准表述的极限状态法。
本标准不包括附属部件(如栏杆、楼梯、走道、司机室)的能力验证计算。但需考虑这些附属部件对主要结构产生的影响。
注: 弹性稳定的能力验证另有国际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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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
——插腿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
——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其他工业车辆;
——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
——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剪叉式起升托盘搬运车。
本部分亦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
注:车载电池充电器被认为是车辆的一部分。安装在承载架或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属于车辆的一部分。
本部分涉及有关机械在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条件下误用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
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危险的附加要求:
a) 气候条件;
b) 在恶劣条件下操作(如冰冻、高温、腐蚀、强磁场等极端环境条件);
c) 电磁兼容性(发射/抗扰性);
d) 搬运可能会导致危险状态的货物(如熔融金属、酸/碱、辐射性物质、特别是易碎物品);
e) 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
f) 在公共道路上使用;
g) 直接与食物接触;
h) 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坚硬路面上操作;
i) 使用皮带的起升装置;
j) 人员起升;
k) 车辆的倾覆力矩大于40 000 N·m;
l) 以外接动力(电动、气动)驱动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车辆;
m) 罐车(通用容器);
n) 使用机动车牵引的车辆;
o) 用于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医院或餐馆用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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