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下列类型的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此类车辆在正常工业用途时配备有载荷搬运装置,如货叉和平台,或在特殊应用时的整体式属具:
——插腿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
——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工业车辆;
——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盘搬运车;
——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动或电动(蓄电池为动力)起升的步行剪叉式托盘搬运车。
本文件适用于手动或电动起升的,可在坚实、平整、水平和铺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车辆。
注:车载蓄电池充电器被认为是车辆的一部分。安装在承载架或货叉上可拆卸的属具不属于车辆的一部分。
本文件涉及了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C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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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越野型回转伸缩臂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的一般安全要求。此类叉车由下部底盘和上部回转结构组成,且上部回转结构装有伸缩臂式起升装置(铰接臂),其上通常配有取物装置(如货叉架和货叉)。货叉和其他整体式属具被认为是叉车的一部分。
除了本文件的相关条款之外,本文件的其他部分也适用于这些属具。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内容:
a) 越野型伸缩臂式叉车(非回转),参见ISO 10896-1;
b) 工业伸缩臂式叉车,参见ISO 3691-2;
c) 流动式起重机;
d) 设计主要用于土方作业的机械(如装载机),即使它们的铲斗换成了货叉(参见ISO 20474);
e) 设计成主要由可变长度起升悬吊构件承载(如链条、钢丝绳),且载荷可沿各个方向自由摆动的车辆;
注: 对于载荷可在各个方向自由摆动的车辆,关于车辆起升装置和属具、载人/工作平台的附加要求,由ISO/TC 110/SC 4制定中。
f) 设计主要用于搬运集装箱的车辆。
本文件涉及的重大危险已在附录A中列出。本文件不涉及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
——在制造过程中;
——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
——起升人员时;
——在公路上使用时;
——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时;
——蓄电池、液化石油气(LPG)或混合动力作为主要动力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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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可以在越野叉车(以下简称“叉车”)上使用的纵向载荷力矩系统的设计、安全要求及验证方法。本文件规定了如ISO 108961所定义的,在压实的、坚固和水平地面上的平稳位置执行装载或放置功能的越野叉车上使用的纵向载荷力矩指示器(以下简称“LLMI”)和纵向载荷力矩控制器(以下简称“LLMC”)的要求。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叉车:--如ISO 202971所定义的卡车携带式叉车;--如ISO 108962所定义的回转伸缩臂式叉车。本文件涉及有关纵向载荷力矩系统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文件不包含由于横向不稳定性产生的风险或由于叉车运行造成的不稳定性产生的风险。纵向载荷力矩系统不具有叉车运行时对倾覆风险进行报警的功能。本文件不适用于在本文件出版前已经制造的纵向载荷力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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