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对所有用途的通风机提供了振动与平衡限值的规范,专门设计用于空气循环的通风机除外,如吊扇和台扇等,但限于装机容量小于300 kW所有种类的通风机或市场可以购买的最大功率为355 kW的电机(遵循R20系列),对于功率超过这个数值的通风机,适用的限值见ISO 108163;当安装使用的通风机其功率在300 kW上下变化,且为单一合同下的物项时,制造商和采购方应就适用的标准协商一致,通常以参与单位多数意见为原则。振动数据可为不同用途所需,详见第5章。如果客户愿意接受较低品质的平衡振动水平时见附录H。本文件认可振动测量值可以记录为速度、加速度或位移,单位为绝对单位或基于参考值的分贝;振动测量的数值会受到在平衡机上实际安装情况的影响(见附录B),然而首选的参数为速度,单位为毫米每秒(mm/s),鉴于世界各地习惯不同,给出均方根(r.m.s)和峰峰或峰值;还宜记住的是,通风机及其部件可视作弹簧质量系统,对此的理解有助于解决大部分的振动问题(见附录D)。同时,已经考虑到工厂进行试验时通风机常常不与管道系统连接,这样与正常运行相比,气动工况存在显著差异;另外也可采用临时基础支承,其质量和刚度与现场使用情况也不同,相应地,这类的测试规定以“窄带”测量振动;现场测试规定采用“宽带”进行,其代表了总体振动烈度的度量。本文件包含带有刚性转子的通风机设备,通常见于:商用供热、通风和空调,工业过程,矿业/隧道通风以及发电领域,其他领域未予以特别排除;不包含严重受力、冲击或极端温度的应用场合,对于本文件或其修正的任意部分或全部的采用,由涉及的各方协商确定。通风机设备的基础及实际安装不在本文件范围之内,基础设计和通风机安装一般不是由通风机制造商承担,完全可以认为用于安装通风机的基础能够提供需要的支承及稳定性,满足由工厂运抵的通风机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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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场所用于保护内部设备的房间的设计、结构、评定、试验和标志的要求:
——位于1区或2区,或者21区或2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区域)中,内部不含气体/蒸气释放源、由正压保护的房间;
——位于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c的区域)中,内部不含气体/蒸气释放源、由人工通风保护的房间;
——在非危险场所,内部含有气体/蒸气释放源、由人工通风保护的房间;
——位于1区或2区,或者21区或2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区域)中,内部含有气体/蒸气释放源、由正压和人工通风同时保护的房间。
本部分中房间包括独立房间、多个房间、一个完整的建筑或者建筑物内部的房间。房间设置有用于人员出入的通道,和气体进出的管道。设计允许人员进入的隔音罩和其他类似外壳也可认为是一个房间。本部分还规定了对确保实现和保持人工通风、换气和正压所必需的相关安全装置和控制的要求。
在现场组装或建造的房间,可以建在陆地或海上。这类房间主要由终端用户安装,但是可以在制造商工厂制造和评定,最终管道连接在现场完成。
房间可位于要求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b或Gc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或者位于要求设备保护级别(EPL)为Db、Dc的可燃性粉尘环境。
本部分没有规定确保房间内空气质量和温度适宜于人员工作可能需要的方法。
用惰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保护的房间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一般认为这种应用属于特殊情况,一部分可以考虑采用GB/T 3836.5的原理,但是整体上可能还需要符合其他更严格的工程标准、程序和实践要求。符合GB/T 3836.5的设备正压外壳不用于人员出入,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维护建议见附录A。
除了表1所述的不适用情况,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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