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通用卫生要求,包括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卫生检测技术要求和清洗消毒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游泳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住宅等居住建筑;
——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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