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电站锅炉性能试验的术语和符号、试验项目和要求、测试项目、仪表和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及过程量计算、试验结果计算、试验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燃用煤、油、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
a) 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压力不低于3.8 MPa、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
b) 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以及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的性能试验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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