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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SRS 5.2-2025 “抚松人参”品牌认证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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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4管理机构及职责“抚松人参”品牌管理机构为“抚松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品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不限于:a)品牌的建设、宣传推广、品牌保护等管理工作;b)组织开展品牌培育体系、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和推广体系研究工作;c)组织开展“抚松人参”品牌规范认证活动;d)批准、发布“抚松人参”品牌产品和品牌原料基地认证名单;e)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抚松人参”品牌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5认证原则5.1以人为本“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服务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5.2自愿开放“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面向全社会开放,以信用为基础,由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5.3公平公正“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按照“抚松人参”品牌标准开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公平公正、依法依规。5.4创新引领“抚松人参”品牌认证旨在推动组织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持续保持创新的动力、持续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6基本要求6.1基本条件6.1.1产品申请“抚松人参”品牌产品认证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a)在抚松县域内注册,从事人参加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人参原料应产自“抚松人参”证明商标规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附录A),并通过认证的“抚松人参”品牌原料基地;c)抚松县境内有自主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具有产品商标、企业生产标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等,及抚松县域外使用“抚松人参”并能提供溯源证明资料的抚松县域外的人参加工产品。d)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单品年销售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e)有规范的产品包装。6.1.2品牌原料基地申请“抚松人参”品牌原料基地认证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a)在抚松县域内注册,从事人参种植;b)具有合法的人参栽培种植土地使用权,种植人参面积50亩以上,3年生以上的人参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c)基地种植管理应符合T/FSRS3.1、T/FSRS3.2、T/FSRS3.4、T/FSRS3.5;d)已经完成2个种植生产周期,具备完整生产档案;e)基地产品标准符合GB/T22533的要求。6.2优先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认证时应优先考虑:a)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或抚松县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奖励;b)获得过政府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评价或认证(登记)(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c)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d)主导制(修)订与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抚松人参”团体标准;e)产品所在生产区域为国家、省产业政策支持的相关产业园区、示范区等。6.3否决条件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不予进行认证:a)被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b)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c)有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d)近3年有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发生。7认证实施7.1认证依据7.1.1产品7.1.1.1生晒参7.1.1.1.1生晒参加工应符合T/FSRS4.2,品牌产品应符合T/FSRS6.2的要求。7.1.1.1.2生晒参片加工应符合T/FSRS4.4,品牌产品应符合T/FSRS6.4的要求。7.1.1.1.3食用生晒参应符合T/FSRS6.6的要求。7.1.1.1.4药用生晒参应符合T/FSRS6.8的要求。7.1.1.2红参7.1.1.2.1红参加工应符合T/FSRS4.1,品牌产品应符合T/FSRS6.1的要求。7.1.1.2.2红参片加工应符合T/FSRS4.3,品牌产品应符合T/FSRS6.3的要求。7.1.1.2.3食用红参应符合T/FSRS6.5的要求。7.1.1.2.4药用红参应符合T/FSRS6.7的要求。7.1.1.2.5九制红参应符合T/FSRS6.13的要求。7.1.1.3人参蜜片应符合T/FSRS6.12的要求。7.1.1.4大力参加工应符合T/FSRS4.5的要求,产品应符合GB/T22537的要求。7.1.1.5保鲜人参应符合T/FSRS6.15(T/THRS16)的要求。7.1.1.6其他产品鲜园参、活性参、糖参和应符合GB/T22533、GB/T22535、GB/T22537和GB/T22539的要求。7.1.2品牌原料基地应符合T/FSRS3.1、T/FSRS3.2、T/FSRS3.4、T/FSRS3.5的要求。7.2认证程序7.2.1申报主体填写《“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产品)》(附录B)、《“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品牌原料基地)》(附录C),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7.2.2品牌管理委员会受理认证申请后,组织审查小组,审查认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结论。符合初审要求的,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核实踏查;不符合初审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7.2.3符合现场核实踏查要求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具体公示情况进行以下处理:a)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视为通过审核,授权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颁发授权书,申报主体缴纳管理费;b)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认证要求的,授权使用商标,颁发授权书和准用证;复核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授权,告知申报主体。c)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本人签字;d)提供“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一式二份。8证书管理8.1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通过认证的申报主体出具“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申报主体获得授权书后,可使用“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8.2“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有效期与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使用期限一致,为3年。8.3在授权书和准用证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向品牌管理委员会提出复审续签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授权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8.4复审续签申请提出后7个工作日内有品牌管理委员会开展复审,经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重新颁发授权书,方可继续使用商标。复审未通过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复审合格后方可续签;整改复审未合格不再续签,不应继续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9商标使用及保护按照T/FSRS5.1执行。10监督管理10.1品牌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授权商标使用权的“抚松人参”品牌产品或品牌原料基地实施有效抽查和检查,按照抽查和检查结果做出授权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品牌原料基地不符合原认证结果要求时,应要求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停止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管理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县内进行通报,防止不合格人参原料进入“抚松人参”品牌产品加工环节。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2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为品牌产品加工生产提供原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b)产品出现检测结果不达标的或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应要求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暂停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管理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县内进行通报,防止不合格的“抚松人参”品牌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给消费者或品牌造成伤害。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2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可提出复检申请,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c)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应暂停或撤销“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和准用证,并3年内禁止其申报: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违规使用“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在年度检查、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4)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依法被追究责任,对“抚松人参”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10.2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主动放弃“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品牌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予以注销使用许可。10.3品牌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发布“抚松人参”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对发布的认证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
标准号:
T/FSRS 5.2-2025
标准名称:
“抚松人参”品牌认证通则
英文名称:
"Fusong Ginseng" Brand ——Certification General Rules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5-06-06 -
实施日期:
2025-07-06 出版语种:
-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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