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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5.1-2025 "抚松人参""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范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6-06 实施日期 :  2025-07-06

4商标管理机构抚松县人参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商标的持有者,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抚松人参”“抚松林下山参”品牌管理机构为“抚松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品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不限于:a)负责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b)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c)负责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d)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e)维护商标专用权;f)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g)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5商标使用条件5.1地域条件使用商标生产地域范围为东经127°01′~128°05′,北纬41°42′~42°49′包括14个乡镇鸡冠砬子村、小北岗130个行政村:a)抚松镇:夹信子村、太安村、山东会村、顺江村、荒沟门村、团结村、村、新安村、抚林村、抚生村、清乡村12个行政村;b)松江河镇:长青村、北站村、东站村、站前村、老松江村5个行政村;c)泉阳镇:错草村、江东村、河口村、偏脸石村、西顶子村、影壁山村、千字号村、泉阳河子村、东方红村、红卫村、红镇村、泉阳岛村12个行政村;d)露水河镇:砬子河村、新兴村、长胜村、东胜村、清水河村、参场村6个行政村;e)万良镇:万福村、万良村、万兴村、万民村、万才村、河东村、仁义村、苇芦村、朝阳村、向阳村、荒沟村、庆升村、小屯村、大方村、明水村、双兴村、高升村、大兴村、水洞村19个行政村;f)东岗镇:东参村、西参村、东岗村、果松村、新华村、小山村、松山村、西江村、沿江村、大碱场村10个行政村;g)仙人桥镇:大营村、温泉村、庙岭村、汤河村、大青川村、黄家崴子村、仙人桥村、西岗村、南岭村、东风村、东江沿村、青岭村、梁山村、暖水村、参顶子村15个行政村;h)北岗镇:北岗村、东泉村、西泉村、大川村、大顶子村、腰营村、蒲春河村7个行政村;i)兴参镇:兴参村、平安村、阳岔村、新村村、榆树村、西南岔村、二道沟村、丰收村、北山村9个行政村;j)新屯子镇:黄泥村、新屯村、大东村、南岗村4个行政村;k)漫江镇:漫江村、枫林村、前进村、长松村、锦江村5个行政村;l)兴隆乡:兴隆村、四季村、青年村、板石村、石塘沟村、国兴村、新立村、松江村、德胜村、庙岭村、后趟子村、岗西村、新丰村、珠宝岗村、下山头村、东官道村16个行政村;m)抽水乡:抽水村、永泉村、芝阳村、东大村、碱场村、北沟村、兴农村7个行政村;n)沿江乡:江沿村、滩头村、贝水滩村、房场村、楞场村、宝石村6个村。5.2申请使用商标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条件应符合T/FSRS5.2和T/FSRS5.3的要求。5.3产品或品牌原料基地的条件应符合T/FSRS5.2和T/FSRS5.3的要求。6申请程序6.1申请6.1.1申请主体应向品牌管理委员会递交商标使用申请书(见附录A)。6.1.2品牌管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后,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产品或种植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作出书面审核意见:a)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手续;b)不符合条件的,给出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主体。未获准使用商标的,申请主体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品牌管理委员会申诉,由品牌管理委员会重新裁定。6.2续签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向品牌管理委员会提出复审的申请,填写申请书,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商标。6.3复审续签复审提出后,由品牌管理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商标,并续签授权合同。复审未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后,须经再次复审合格后方可续签。6.4公示品牌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者审查或复审后,及时公示审查或复审名单,对公示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6.5办理符合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手续: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b)申请领取商标授权书和准用证;c)申请主体缴纳管理费用。6.6备案6.6.1协会与获得商标授权人签订的授权合同后,送交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6.6.2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a)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附录B),一式二份。b)规范使用“抚松人参”“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承诺书,一式二份。c)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本人签字。d)提供“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一式二份。7商标保护7.1获得商标合法使用权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在经营活动中,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在其获得允许使用商标项目范围和期限内采用下列商标标示方法:a)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b)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c)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d)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e)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f)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7.2逾期未申请复审续签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商标使用资格。8监督管理8.1可通过年度检查、抽查等等方式,对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产品和品牌原料基地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按照检查结果做出商标使用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8.2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主动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应及时申请注销,并由品牌管理委员会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撤销备案。8.3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文件,品牌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商标准用证》和商标标识使用权,终止与使用者的商标授权合同。8.4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品牌管理委员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8.5对未经品牌管理委员会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品牌管理委员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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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5.2-2025 “抚松人参”品牌认证通则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6-06 实施日期 :  2025-07-06

4管理机构及职责“抚松人参”品牌管理机构为“抚松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品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不限于:a)品牌的建设、宣传推广、品牌保护等管理工作;b)组织开展品牌培育体系、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和推广体系研究工作;c)组织开展“抚松人参”品牌规范认证活动;d)批准、发布“抚松人参”品牌产品和品牌原料基地认证名单;e)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抚松人参”品牌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5认证原则5.1以人为本“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服务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5.2自愿开放“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面向全社会开放,以信用为基础,由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5.3公平公正“抚松人参”品牌认证应按照“抚松人参”品牌标准开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公平公正、依法依规。5.4创新引领“抚松人参”品牌认证旨在推动组织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持续保持创新的动力、持续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6基本要求6.1基本条件6.1.1产品申请“抚松人参”品牌产品认证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a)在抚松县域内注册,从事人参加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人参原料应产自“抚松人参”证明商标规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附录A),并通过认证的“抚松人参”品牌原料基地;c)抚松县境内有自主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具有产品商标、企业生产标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等,及抚松县域外使用“抚松人参”并能提供溯源证明资料的抚松县域外的人参加工产品。d)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单品年销售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e)有规范的产品包装。6.1.2品牌原料基地申请“抚松人参”品牌原料基地认证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a)在抚松县域内注册,从事人参种植;b)具有合法的人参栽培种植土地使用权,种植人参面积50亩以上,3年生以上的人参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c)基地种植管理应符合T/FSRS3.1、T/FSRS3.2、T/FSRS3.4、T/FSRS3.5;d)已经完成2个种植生产周期,具备完整生产档案;e)基地产品标准符合GB/T22533的要求。6.2优先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认证时应优先考虑:a)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或抚松县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奖励;b)获得过政府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评价或认证(登记)(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c)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d)主导制(修)订与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抚松人参”团体标准;e)产品所在生产区域为国家、省产业政策支持的相关产业园区、示范区等。6.3否决条件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不予进行认证:a)被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b)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c)有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d)近3年有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发生。7认证实施7.1认证依据7.1.1产品7.1.1.1生晒参7.1.1.1.1生晒参加工应符合T/FSRS4.2,品牌产品应符合T/FSRS6.2的要求。7.1.1.1.2生晒参片加工应符合T/FSRS4.4,品牌产品应符合T/FSRS6.4的要求。7.1.1.1.3食用生晒参应符合T/FSRS6.6的要求。7.1.1.1.4药用生晒参应符合T/FSRS6.8的要求。7.1.1.2红参7.1.1.2.1红参加工应符合T/FSRS4.1,品牌产品应符合T/FSRS6.1的要求。7.1.1.2.2红参片加工应符合T/FSRS4.3,品牌产品应符合T/FSRS6.3的要求。7.1.1.2.3食用红参应符合T/FSRS6.5的要求。7.1.1.2.4药用红参应符合T/FSRS6.7的要求。7.1.1.2.5九制红参应符合T/FSRS6.13的要求。7.1.1.3人参蜜片应符合T/FSRS6.12的要求。7.1.1.4大力参加工应符合T/FSRS4.5的要求,产品应符合GB/T22537的要求。7.1.1.5保鲜人参应符合T/FSRS6.15(T/THRS16)的要求。7.1.1.6其他产品鲜园参、活性参、糖参和应符合GB/T22533、GB/T22535、GB/T22537和GB/T22539的要求。7.1.2品牌原料基地应符合T/FSRS3.1、T/FSRS3.2、T/FSRS3.4、T/FSRS3.5的要求。7.2认证程序7.2.1申报主体填写《“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产品)》(附录B)、《“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品牌原料基地)》(附录C),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7.2.2品牌管理委员会受理认证申请后,组织审查小组,审查认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结论。符合初审要求的,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核实踏查;不符合初审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7.2.3符合现场核实踏查要求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具体公示情况进行以下处理:a)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视为通过审核,授权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颁发授权书,申报主体缴纳管理费;b)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认证要求的,授权使用商标,颁发授权书和准用证;复核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授权,告知申报主体。c)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本人签字;d)提供“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一式二份。8证书管理8.1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通过认证的申报主体出具“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申报主体获得授权书后,可使用“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8.2“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有效期与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使用期限一致,为3年。8.3在授权书和准用证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向品牌管理委员会提出复审续签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授权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8.4复审续签申请提出后7个工作日内有品牌管理委员会开展复审,经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重新颁发授权书,方可继续使用商标。复审未通过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复审合格后方可续签;整改复审未合格不再续签,不应继续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9商标使用及保护按照T/FSRS5.1执行。10监督管理10.1品牌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授权商标使用权的“抚松人参”品牌产品或品牌原料基地实施有效抽查和检查,按照抽查和检查结果做出授权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品牌原料基地不符合原认证结果要求时,应要求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停止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管理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县内进行通报,防止不合格人参原料进入“抚松人参”品牌产品加工环节。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2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为品牌产品加工生产提供原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b)产品出现检测结果不达标的或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应要求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暂停使用“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管理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县内进行通报,防止不合格的“抚松人参”品牌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给消费者或品牌造成伤害。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2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可提出复检申请,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抚松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c)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应暂停或撤销“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和准用证,并3年内禁止其申报: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违规使用“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在年度检查、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4)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依法被追究责任,对“抚松人参”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10.2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个人主动放弃“抚松人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品牌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予以注销使用许可。10.3品牌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发布“抚松人参”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对发布的认证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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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1-2025 “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第1部分:红参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5-10 实施日期 :  2025-06-10

本文件规定了“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红参的等级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红参的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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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2-2025 “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第2部分:生晒参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5-10 实施日期 :  2025-06-10

本文件规定了“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生晒参的等级、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生晒参的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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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3-2025 “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第3部分:红参片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5-10 实施日期 :  2025-06-10

本文件规定了“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红参片的等级、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红参片的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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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5-2025 “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第5部分:食用红参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6-10 实施日期 :  2025-07-10

4等级、规格4.1等级4.1.1食用全须红参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食用全须红参等级项目特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主根主根呈纺锤形、圆柱形或扁方柱形,长7cm以上,直径1cm~2cm整体芦须齐全芦须较齐全表面表面半透明,红棕色,有光泽。偶有不透明的暗黄褐色斑块,表面具纵沟、皱纹及细根痕;上部有时具断续的不明显环纹;下部有2~3条扭曲交叉的支根,并带弯曲的须根质地断面角质样、坚实、无生心气味气香,味甘、微苦虫蛀、霉变无破损、病疤无≤10%≤15%杂质无a二等及二等以上全须红参为“抚松人参”品牌产品。4.1.2食用光支红参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食用光支红参等级项目特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主根主根呈纺锤形、圆柱形或扁方柱形,长7cm以上,直径1cm~2cm整体参芦完整齐全参芦较完整齐全表面表面半透明,红棕色,有光泽。偶有不透明的暗黄褐色斑块,表面具纵沟、皱纹及细根痕;上部有时具断续的不明显环纹;仅具支根或须根残迹质地坚实、角质样、无生心、无空心气味气香,味甘、微苦虫蛀、霉变无破损、病疤无≤10%≤15%杂质a无a二等及二等以上光支红参为“抚松人参”品牌产品。4.2规格4.2.1食用全须红参规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食用全须红参规格规格支数/(支/500g)单支重/g8支≤8≥62.510支≤10≥50.012支≤12≥41.716支≤16≥31.225支≤25≥20.035支≤35≥14.245支≤45≥11.1a45支及45支以上全须红参为“抚松人参”品牌产品。4.2.2食用光支红参规格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食用光支红参规格规格支数/(支/500g)单支重/g10支≤10≥50.015支≤15≥33.420支≤20≥25.025支≤25≥20.030支≤30≥16.735支≤35≥14.340支≤40≥12.5a40支及40支以上光支红参为“抚松人参”品牌产品。5技术要求5.1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理化指标要求序号项目指标1水分≤12%2总灰分≤5%3人参皂苷Rg1、Re、Rb1、Rf薄层色谱鉴别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位置上,分别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或荧光斑点4拟人参皂苷F11薄层色谱鉴别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位置上,不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或荧光斑点5.2安全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GB2763.1规定,有害元素限量应符合表6规定。表6有害元素限量要求序号项目最大残留限量(mg/kg)1总砷(As)22铅(Pb)0.53镉(Cd)0.54总汞(Hg)0.16试验方法6.1抽样按GB/T2828.1的规定执行。6.2规格等级检查6.2.1主根长随机取样品10支,用标准米尺分别测量,求其平均值。6.2.2单支重随机取样品10支,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求其平均值。6.3指标检测6.3.1水分的测定按照GB5009.3中第一法的规定执行。6.3.2总灰分的测定按照GB5009.4中淀粉类食品的规定执行。6.3.3人参皂苷Rg1、Re、Rb1、Rf薄层色谱鉴别按照附录A方法执行。6.3.4拟人参皂苷F11薄层色谱鉴别按照附录B方法执行。6.3.5总砷的测定按照GB5009.11规定执行。6.3.6铅的测定按照GB5009.12规定执行。6.3.7镉的测定按照GB5009.15规定执行。6.3.8总汞的测定按照GB5009.17规定执行。6.3.9农药最大残留量测定按照GB2763、GB2763.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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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6-2025 “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第6部分:食用生晒参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6-10 实施日期 :  2025-07-10

本文件规定了“抚松人参”品牌产品食用生晒参的规格、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溯源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抚松人参”品牌产品食用生晒参的质量监督和品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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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本要求4.1.1保健食品原料用林下山参应符合《中国药典》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年限15年及15年以上。4.1.2应清洁、无明显病虫伤害。4.1.3应无腐烂、严重淤伤或其他不适于消费的缺陷。4.2规格与等级4.2.1规格应符合表1要求。表1林下山参规格规格重量(g)15g≥1512g12~159g9~127g7~95g5~73g3~52g2~31g1~24.2.2等级应符合表2要求。表2林下山参等级项目特等一等二等年生≥2520-2415-19外观二节芦或三节芦,芦长,具有明显的圆芦,芦碗大、排列紧密;主体上部环纹细而深;须细长,有珍珠点;无残缺、无病疤、无红锈两节芦,芦较长,具有明显的圆芦,芦碗较大、排列紧密;主体上部环纹明显;无病疤,无红锈一节或两节芦;主体上部有环纹;主体无红锈4.3理化要求应符合表3要求。表3理化指标要求项目林下山参水分/%≤8.0灰分/%总灰分≤5.0酸不溶性灰分≤1.0人参皂苷Rf、拟人参皂苷F11鉴别供试品色谱图中在与阳性对照品色谱图中人参皂苷Rf特征峰相同的出峰时间有明显的色谱峰;在与阴性对照品色谱图中拟人参皂苷F11特征峰相同的出峰时间无色谱峰人参皂苷/%Rb1≥0.25Re+Rg1≥0.7人参总皂苷≥3.2第1部分:保健食品原料用林下山参“抚松林下山参”品牌产品T/FSRS10.1—202555试验方法5.1规格等级检查5.1.1随机抽取样品10支,用感量为0.1的天平称量单支重,求其平均值。5.1.2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放置于白色搪瓷盘中,用目力在室内无阳光直射处观察。5.2理化指标检查5.2.1水分按GB5009.3规定方法执行。5.2.2总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按GB5009.4规定方法执行。5.2.3人参皂苷Rf、拟人参皂苷F11的定性鉴别按GB/T22536—2018中附录A规定方法执行。5.2.4人参皂苷Rb1和Re+Rg1含量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人参项下“含量测定”规定方法执行。5.2.5人参总皂苷含量测定按附录A规定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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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5.3-2025 "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通则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6-06 实施日期 :  2025-07-06

4管理机构及职责“抚松林下山参”品牌管理机构为“抚松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品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不限于:a)品牌的建设、宣传推广、品牌保护等管理工作;b)组织开展品牌培育体系、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和推广体系研究工作;c)组织开展“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规范认证活动;d)批准、发布“抚松林下山参”产品认证名单;e)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5认证原则5.1以人为本“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应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服务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5.2自愿开放“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应面向全社会开放,以信用为基础,由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申请。5.3公平公正“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应本文件开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公平公正、依法依规。5.4创新引领“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旨在推动组织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持续保持创新的动力、持续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6基本要求6.1基本条件申请“抚松林下山参”品牌认证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a)在抚松县域内注册,从事林下山参生产、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b)林下山参及系列产品年销售金额不低于500万元;c)林下山参原料应产自“抚松林下山参”证明商标规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附录A)。6.2优先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认证时应优先考虑:a)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或抚松县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奖励;b)获得过政府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评价或认证(登记)(如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c)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d)主导制(修)订与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抚松人参”团体标准;e)产品所在生产区域为国家、省产业政策支持的各产业园区、示范区等。6.3否决条件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不予进行认证:a)被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b)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c)有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d)近3年有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发生。7认证实施7.1认证依据林下山参及其系列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GB/T18765、GB/T22532、GB/T31766和T/FSRS10.1的要求。7.2认证程序7.2.1申报主体填写《“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附录B),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7.2.2品牌管理委员会理认证申请后,审查认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结论。符合初审要求的,组织现场核实踏查;不符合初审要求的告知申请主体。7.2.3现场核实踏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对认证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具体公示情况进行以下处理:a)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视为通过审核,审核通过后授权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颁发授权书,申报主体缴纳管理费;b)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认证要求的,授权使用商标,颁发授权证书;复核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授权,告知申报主体。7.2.4公示结束后,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a)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附录D),一式二份。b)规范使用“抚松人参”“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承诺书,一式二份。c)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本人签字。d)提供“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合同,一式二份。8证书管理8.1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通过认证的申报主体出具“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申报主体获得授权书后,可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8.2“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书有效期与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一致,为3年。8.3在授权书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向品牌管理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授权书和准用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应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8.4复审提出后7个工作日内由品牌管理委员会开展复审,经复查合格后续签“抚松林下山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重新颁发授权书,方可继续使用商标。复审未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未合格不再续签,不应继续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9商标使用及保护按照T/FSRS5.1执行。10监督管理10.1品牌管理委员会可通过年度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授权商标使用权的“抚松林下山参”品牌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按照调查结果做出授权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产品不符合原认证结果要求时,应要求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停止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管理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县内进行通报,防止不合格林下山参及其制品进入市场流通。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2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林下山参及其制品继续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b)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应暂停或撤销“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并3年内禁止其申报: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违规使用“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在年度检查、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4)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依法被追究责任,对“抚松林下山参”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10.2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主动放弃“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品牌管理委员会及时予以注销使用许可。10.3品牌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发布“抚松林下山参”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对发布的认证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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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10-2025 食用红参片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6-10 实施日期 :  2025-07-10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红参片的规格和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贮存、运输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食用红参片的生产和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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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11-2025 食用人参粉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6-10 实施日期 :  2025-07-10

本文件适用于以生晒参(人工种植4年生、5年生的人参根及根茎)或红参(人工种植5年生的人参根及根茎)为原料,不添加任何辅料,经粉碎、过筛、混匀、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产品的生产和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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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4-2025 “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第4部分:生晒参片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5-10 实施日期 :  2025-06-10

本文件规定了“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生晒参片的等级、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生晒参片的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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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RS 6.8-2025 “抚松人参”品牌产品第8部分:药用生晒参 现行 发布日期 :  2025-06-10 实施日期 :  2025-07-10

4等级、规格4.1等级4.1.1药用全须生晒参等级应符合表1规定。表1药用全须生晒参等级项目特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主根主根呈纺锤形或圆柱形,长7cm以上,直径1cm?2cm;下部有支根2条?3条,并着生多数细长的须根整体芦须齐全芦须较齐全表面表面灰黄色、白色或黄白色,上部或全体有疏浅断续的粗横纹及明显的纵皱;无水锈,无抽沟、无黄皮表面灰黄色、白色或黄白色,上部或全体有疏浅断续的粗横纹及明显的纵皱;轻度水锈、抽沟、轻度黄皮质地坚实、有粉性、无空心气味气香,味甘、微苦虫蛀、霉变无破损、疤痕无≤10%≤15%杂质无a二等及二等以上全须生晒参为“抚松人参”品牌产品。4.1.2药用光支生晒参等级应符合表2规定。表2药用光支生晒参等级项目特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主根主根呈纺锤形或圆柱形,长7cm以上,直径1cm?2cm,无须整体参芦齐全参芦较齐全表面表面灰黄色、白色或黄白色,上部或全体有疏浅断续的横纹及明显的纵皱;无水锈,无抽沟、无黄皮表面灰黄色、白色或黄白色,上部或全体有疏浅断续的横纹及明显的纵皱;轻度水锈、抽沟、轻度黄皮质地坚实、有粉性、无空心气味气香,味甘、微苦虫蛀、霉变无破损、疤痕无≤10%≤15%杂质无a二等及二等以上光支生晒参为“抚松人参”品牌产品。4.2规格4.2.1药用全须生晒参规格应符合表3规定。表3药用全须生晒参规格规格支数/(支/500g)单支重/g10支≤10≥50.012支≤12≥41.716支≤16≥31.220支≤20≥25.025支≤25≥20.030支≤30≥16.735支≤35≥14.240支≤40≥12.5a40支及40支以上全须生晒参为“抚松人参”品牌产品。4.2.2药用光支生晒参规格应符合表4规定。表4药用光支生晒参规格规格支数/(支/500g)单支重/g10支≤10≥50.015支≤15≥33.420支≤20≥25.025支≤25≥20.030支≤30≥16.735支≤35≥14.340支≤40≥12.5a40支及40支以上光支生晒参为“抚松人参”品牌产品。5技术要求5.1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表5理化指标要求序号项目指标(%)1水分≤12.02总灰分≤5.03Re+Rg1≥0.34Rb1≥0.26Rb2≥0.27人参皂苷Rf、拟人参皂苷F11定性鉴别供试品溶液色谱中,在与阳性对照品溶液色谱相应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或荧光斑点;在与阴性对照品溶液色谱相应位置上,不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或荧光斑点。aRe+Rg1、Rb1、Rb2指标均以干燥品计算。5.2安全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6试验方法6.1抽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四部)通则0211的规定执行。6.2规格等级检查6.2.1主根长随机取样品10支,用标准米尺分别测量,求其平均值。6.2.2单支重随机取样品10支,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求其平均值。6.3理化指标6.3.1水分含量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执行。6.3.2总灰分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四部)通则2302规定方法执行。6.3.3人参皂苷Rb1、Re+Rg1含量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人参项下规定方法执行。6.3.4人参皂苷Rb2含量测定按附录A规定方法执行。6.3.5人参皂苷Rf、拟人参皂苷F11定性鉴别按附录B规定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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