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生产设施的火灾、爆炸控制和削减措施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固定式海上构筑物以及浮式生产、存储和卸油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中定义的移动式海上设施和水下装置,但本标准中所包含的某些原则可作为指南使用。
本标准是依据对海上设施进行风险评估来选择火灾和爆炸的控制和削减措施。在此类评估中所采用的方法和相关推荐做法因生产工艺和设施的复杂程度、设施类型(开放式或封闭式)、人员配置和运行区域相关环境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注: 对于相关的海上设施,不但需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还需要符合海上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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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描述了在海上油气开发设施上对火灾和爆炸进行控制、削减的方针目标、功能要求和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 ——固定式海上构筑物; ——浮式生产、储存和外输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海上设施和水下设施,虽然本标准中所包含的某些条文可作为指南使用。 本标准根据对海上设施的危险评估来选择火灾和爆炸的削减和控制措施。在此类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相关的推荐做法将会因生产工艺和设施的复杂性、设施的类型(即开放的还是封闭的)、定员的多少和相关作业区域环境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使用本标准时,不但要注意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海上设施相关的法规、规则和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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