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面规定了基因编辑作物田间试验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适用于利用CRISPR/Cas9、TALENs、ZFN等基因编辑技术获得的作物新品种(系)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各类田间试验活动。本标准涵盖试验选址与场地准备、隔离措施设置、试验方案设计、试验材料管理、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数据记录与档案管理、废弃物处理与场地恢复等全流程管理要求,适用于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菜等主要农作物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特色作物的基因编辑田间试验。其中,试验面积在1亩及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各项规定,试验面积小于1亩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主要技术规范。本标准重点规范基因编辑作物在开放环境下的试验活动,包括农艺性状观察、产量测定、品质分析、抗性鉴定、环境适应性评价等各类田间试验内容。在技术适用范围上,本标准针对不含有外源基因插入、仅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对作物内源基因进行靶向修饰的遗传材料,不包括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重组DNA生物体。在管理环节上,本标准适用于从试验方案审批通过后到试验结束并完成场地恢复的全过程管理,不包括实验室研发阶段和温室试验阶段的管理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传统育种技术培育的常规作物品种的田间试验;二是含有外源基因插入的转基因作物的田间试验,该类试验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三是纯实验室研究或温室条件下开展的基因编辑作物研究;四是用于商业化生产的基因编辑作物种植活动。对于具有特殊风险特征的基因编辑作物,如可能显著影响生态系统平衡或具有潜在入侵性的物种,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需制定额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农业生产实际和生物安全管理需求,与现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基因编辑农业应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等法规政策保持协调一致。当本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存在交叉时,应按照从严原则执行最严格的规定。在不同生态区域实施时,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特点和作物生长特性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方案必须确保生物安全风险可控,并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全面规定了海洋塑料回收再生的技术要求和认证规范,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及公海区域回收的塑料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在塑料类型方面,本标准适用于PET(回收率≥92%)、HDPE(回收率≥90%)、PP(回收率≥88%)等主要塑料品种,要求回收塑料经过专业检测确认海洋暴露特征(盐分含量≥0.5%,生物附着率≥30%,紫外线老化指数≥2级)。对于PVC等难回收塑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但需额外满足环保处理要求。在技术流程方面,本标准规范了海洋塑料的回收分类(人工分选准确率≥95%,机械分选效率≥2t/h)、深度清洗(多级清洗工序≥3道,盐分去除率≥99.5%)、再生造粒(熔融指数变化≤15%,拉伸强度保留率≥85%)和改性应用(添加剂比例≤5%)等关键工艺环节。系统需支持从源头到产品的全链条追溯(数据完整率≥99.9%),并建立分级认证体系(A级:海洋塑料含量≥95%;B级:70-95%;C级:30-70%)。在性能指标方面,再生海洋塑料应满足:基础物性(熔融流动速率变化≤15%)、机械性能(拉伸强度≥原材料的85%)、卫生安全(重金属总量≤100mg/kg)和加工性能(成型收缩率变化≤20%)等质量要求。认证系统需确保:检测数据真实率100%,认证审核通过率≥95%,标识使用规范率100%。对于食品接触等特殊用途材料,除符合本标准外,还需满足GB4806.7等专项标准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陆地来源的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二是未经专业检测确认海洋来源的塑料;三是医疗废物等特殊塑料废弃物;四是未建立完整追溯体系的回收再生项目。对于远洋渔船作业产生的塑料垃圾回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但需额外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在跨境回收合作项目中,应同时符合进口国的再生塑料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