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注: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事故、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及微生物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的应急监测,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执行HJ1155相关要求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应急监测终止后进行的后续监测不适用本标准,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适用于本标准水泥原料矿山开采等生态影响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HJ/T394执行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