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适用于3.2定义的具有前室的消防电梯。
1.2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双层轿厢电梯;
b) 在用建筑中已安装的电梯;
c) 对本标准实施之前已安装的在用电梯的重大改造;
d) 具有两个出入口的电梯,且该消防电梯的前室与消防员入口层的前室不在同一侧。
然而,本标准也可以作为基础。
1.3 本标准涉及了按制造商预期的目的和在制造商预期的条件下使用消防电梯时有关的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见第4章)。
1.4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实施后在新建筑中安装的新消防电梯。
1.5 在消防员控制下可用于消防和疏散目的的消防电梯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相关要求。
1.6 本标准未考虑具有部分封闭井道的电梯用作消防电梯的情况。
1.7 如果火灾最后侵入前室,则本标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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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标准规定了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目标是应用当前的安全技术使在用电梯达到新安装电梯同等的安全程度。
注: 由于建筑物设计状况等原因,完全达到当前的安全程度可能有困难。
1.2 本标准适用于:
——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
——液压驱动式电梯。
1.3 本标准考虑下列人员的安全:
a) 使用者;
b) 维护和检查人员;
c) 位于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外面(但在它们的最接近处)的人员;
d) 被授权人员。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GB 7588或GB 21240所规定的驱动方式以外的电梯;
b) 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ZK)]
c) 导轨垂直倾斜度大于15°的升降设备;
d)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
e) 消防操作期间的安全。
但是,这些在用设备安全性的提高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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