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以汽油等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工况法燃料消耗率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 kW的发动机: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微耕机;
——插秧机;
——绿篱机;
——吹风机;
——扫雪机;
——高压清洗机;
——振动平板夯;
——抹平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为终端设备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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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商用内燃机的标准基准状况和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可适用于: a) 往复式内燃机(火花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式发动机; b) 旋转活塞式发动机。 这些发动机可以是自然吸气式发动机或使用机械增压器或涡轮增压器的增压式发动机。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a) GB/T 6072.1中定义的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发动机; b) ISO 1585 和ISO 2534 中定义的车用发动机; c) ISO 4106中定义的摩托车用发动机; d) ISO 2288中定义的农用拖拉机和机械用发动机; e) ISO 9294中定义的土方机械用发动机; f) ISO 8665中定义的游艇等船体长度不大于24 m的小型船舶用发动机。 本标准也可适用于筑路机械、工业卡车和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其他用途发动机。 1.3 相关“卫星”标准给出了对某一特定用途发动机的单独要求。只有将本“核心”标准与相关“卫星”标准一起使用才能全面规定某一用途发动机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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