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以汽油等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工况法燃料消耗率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 kW的发动机: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微耕机;
——插秧机;
——绿篱机;
——吹风机;
——扫雪机;
——高压清洗机;
——振动平板夯;
——抹平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为终端设备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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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船长LH在8 m~24 m之间的,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刚性充气艇(RIBs)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要求。
GB/T 20897的本部分适用于拟在-20 ℃~+60 ℃环境温度范围内航行的Ⅸ和Ⅹ型的刚性充气艇,如下:
——Ⅸ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沿海与遮蔽水域、最高到6级蒲氏风与2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C与D),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船长在8 m~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Ⅹ型:安装有覆盖左右舷侧85%以上的浮力筒,适用于最高到8级蒲氏风与4 m有义波高(设计类别B)水域,发动机额定功率在75 kW及以上的,船长在8 m~24 m之间的动力充气艇。
注1: Ⅸ型与Ⅹ型艇的总布置图见附录A与附录B。
注2:对于额定功率不大于4.5 kW的艇,见GB/T 20897.1。对于额定功率4.5 kW~15 kW的艇,见GB/T 20897.2。对于船长小于8 m且额定功率不小于15 kW的艇,见GB/T 20897.3。〖JP〗
除上述类型及Ⅸ与Ⅹ型以外的艇,不在本系列标准的范围中。
注3: 对于船长超过8 m的充气艇,建议使用GB/T 20897.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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