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中使用的电力电子电容器。
本标准所涉及的电容器的额定电压最高到10 000 V。
采用此类电容器系统的工作频率通常低于2 500 Hz,而脉冲频率可高达几千赫,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超过10 000 Hz。
电容器分为交流电容器和直流电容器两种。
电容器作为部件安装在壳体中。
注: 本标准适用的电容器技术范围很广,包括过电压保护、直流和交流滤波器、开关电路、直流储能、辅助变流器等许多应用中使用的电容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电容器:
——频率在40 Hz~24 000 Hz之间的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容器(见GB/T 3984.1和GB/T 3984.2);
——交流电动机使用的以及类似的电容器(见GB/T 3667.1);
——用于电力供电网中抑制一种或多种谐波的电路中使用的电容器;
——用于荧光灯和放电灯用的小型交流电容器(见GB 18489或GB/T 18504);
——抑制电磁干扰用的电容器(见GB/T 14472);
——额定电压1 000 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见GB/T 11024.1、GB/T 11024.2);
——额定电压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用自愈式并联电力电容器(见GB/T 12747.1、GB/T 12747.2);
——额定电压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力电容器(见GB/T 17886.1、GB/T 17886.2和GB/T 17886.3);
——用于非主电路的电子电容器;
——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见GB/T 6115.1、GB/T 6115.2和GB/T 6115.3);
——耦合电容器及电容分压器(见GB/T 19749);
——用于要求储存能量/大电流放电,如影印机和激光机中的电容器;
——微波炉用电容器。
示例在第9章中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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