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营维护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应急救治、采供血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照本部分执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部分执行。已建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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