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基本要求、检测项目及其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核电厂的核岛;--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医疗室内;--灾难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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