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替换:
本部分适用于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部分不适用于
——头灯;
——GB 9706.19涉及的内窥镜、腹腔镜及其光源;
——YY/T 1120涉及的牙科用照明灯;
——GB 7000.201和GB 7000.204涉及的通用灯具;
——治疗用灯;
——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光源,如皮肤病诊断用紫外光、眼科裂隙灯、手术显微镜灯及手术导航系统用灯;
——与手术器械连接的灯;
——GB 7000.2涉及的应急照明灯。
注: 见通用标准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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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医疗器械软件包括本身是医疗器械的软件或是最终医疗器械的嵌入部分或组成部分的软件。
注1:本标准可用于本身是医疗器械的软件的开发和维护。然而,在该类型软件能够投入使用之前,还需要在系统级上进行附加的开发活动。本标准不覆盖这些系统级活动,相关要求可参见IEC 82304-1[11]。
本标准描述了预期应用于软件的过程,该类软件可在处理器上执行或通过在处理器上运行的其他软件(例如解释器)执行。
无论使用何种持久存储设备存储软件(例如:硬盘、光盘、永久内存或闪存),本标准均适用。
无论使用何种交付方法交付软件[例如:通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传输,或光盘、闪存或带电可擦除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等物理移送],本标准均适用。软件交付方法本身不视为医疗器械软件。
本标准不覆盖医疗器械的确认和最终发布,即使该医疗器械完全由软件组成。
注2: 如果医疗器械包含拟在处理器上执行的嵌入式软件,则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该软件,包括有关未知来源软件的要求(见8.1.2)。
注3: 在软件和医疗器械能够投入使用之前,需要在系统级上进行确认和其他开发活动。本标准不覆盖这些系统级活动,可参见相关产品标准(如IEC 60601-1[6],IEC 82304-1[1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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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对于需要先清洗后消毒和/或灭菌处理的医疗器械,其制造商应提供处理信息的要求,从而能确保该医疗器械按其预期用途使用是安全和有效的。这些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在初次使用或再次使用前的处理。
本标准没有规定处理说明的定义,而是规定了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详细的处理说明的要求,这些处理包括以下适用的步骤:
a) 使用后现场即时处理;
b) 清洗前准备;
c) 清洗;
d) 消毒;
e) 干燥;
f) 检查和保养;
g) 包装;
h) 灭菌;
i) 贮存;
j) 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介入式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接触病人的医疗器械。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物品的处理:
——预期不直接接触病人的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械;
——用于病人铺单或手术衣类的纺织物;
——制造商规定可直接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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