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706的本部分规定了ME设备和ME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以下简称ME设备和ME系统)。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 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源)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替换:
本部分适用于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部分不适用于
——头灯;
——GB 9706.19涉及的内窥镜、腹腔镜及其光源;
——YY/T 1120涉及的牙科用照明灯;
——GB 7000.201和GB 7000.204涉及的通用灯具;
——治疗用灯;
——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光源,如皮肤病诊断用紫外光、眼科裂隙灯、手术显微镜灯及手术导航系统用灯;
——与手术器械连接的灯;
——GB 7000.2涉及的应急照明灯。
注: 见通用标准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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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对于需要先清洗后消毒和/或灭菌处理的医疗器械,其制造商应提供处理信息的要求,从而能确保该医疗器械按其预期用途使用是安全和有效的。这些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在初次使用或再次使用前的处理。
本标准没有规定处理说明的定义,而是规定了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详细的处理说明的要求,这些处理包括以下适用的步骤:
a) 使用后现场即时处理;
b) 清洗前准备;
c) 清洗;
d) 消毒;
e) 干燥;
f) 检查和保养;
g) 包装;
h) 灭菌;
i) 贮存;
j) 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介入式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接触病人的医疗器械。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物品的处理:
——预期不直接接触病人的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械;
——用于病人铺单或手术衣类的纺织物;
——制造商规定可直接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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